党委要闻
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7 18:32 点击量:
各党总支、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2012年下半年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省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收缴范围:各党支部负责收缴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党员党费,以总支为单位汇总后上交。
三、收缴比例:
(一)党费收缴以工资总额为计算标准(含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扣除艰苦地区补助和当月税金即为计算基数。收缴标准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每月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每月交纳计算基数的1%;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者,每月交纳计算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计算基数的2%。
(二)学生党员按0.5元/月收缴党费。
四、上缴时间及方式
各党总支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应上缴党费交到财务处,同时上交党员党费收缴登记表。
五、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党员队伍进口要严、出口要畅等有关规定,严肃党费收缴纪律,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尤其是在职党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愿改正的和补交的,要坚决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