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31 19:29 点击量: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与落实;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7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决定。
三、将立案的提案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立案或未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提案人,最后上报教代会常设出席团。有异议的、处理不及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或督促解决。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使代表的提案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与落实;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7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决定。
三、将立案的提案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立案或未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提案人,最后上报教代会常设出席团。有异议的、处理不及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或督促解决。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使代表的提案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