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31 19:14 点击量: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工会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教职工组织。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中发挥作用。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工会女教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女教职工)占委员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工会(小组)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女工委员。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教职工干部担任。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指导,各部门工会(小组)可根据需要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设立兼职女工委员,负责处理部门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调整时,有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审议通过予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